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323-1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孔丽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5333964-6。
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孔培祥,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杨明钧,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孔丽娟,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4781万元。划拨被执行人孔培祥、杨明钧、陈秀华、孔丽娟的银行存款378.4781万元。
三、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