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789号原告郑加友,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许庆寿,曾用名许庆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丽梅,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剑鸣,男,住仙游县,由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居委会推荐。郑加友与许庆寿、蔡丽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郑加友自愿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郑加友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加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郑加友负担。
审 判 长 林金东
人民陪审员 吴秋令
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