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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789号

郑加友与许庆寿、蔡丽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郑加友,许庆寿,蔡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789号原告郑加友,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许庆寿,曾用名许庆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丽梅,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剑鸣,男,住仙游县,由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居委会推荐。郑加友与许庆寿、蔡丽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郑加友自愿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郑加友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加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郑加友负担。

审 判 长  林金东

人民陪审员  吴秋令

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