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赵和贤,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赵洪,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刘月陶,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饶主平,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赵帮金,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成国昌,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马信,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熊远贵,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宜宾市江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坤友,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尹巍,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涂开田,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陈清龙,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赵向和,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杨现良,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周仕甫,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何均,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宜宾市屏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大钢,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黄建伟,男,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陈锐,男,汉族,1993年11月2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黄兴金,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张旭辉,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顾大山,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韩仕川,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尹升,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曾学银,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蒲多荣,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侯万洪,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陈俊江,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张官付,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陈长均,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韦杰,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曾良富,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宜宾市屏山县。申请执行人黄伦昆,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颜学琴,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杨现平,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王移友,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李学银,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代波,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彬,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黄从银,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谢林洪,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肖彬,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万容,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刘金霞,女,汉族,199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邹兴明,男,汉族,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刘成,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陆国方,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张俊东,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黄从容,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宜宾市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和贤、赵洪、刘月陶等52人与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59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71246.93元、执行费10112元,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13116.1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58130.74元,现经合议庭审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据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5]59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