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欧阳勇,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欧阳国民,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原告欧阳勇父亲。被告丁墩城,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被告潘婷,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丁家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原告欧阳勇与被告丁墩城、潘婷、丁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欧阳勇负担。
审 判 长 周 密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