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074号之三原告杭华,委托代理人李进玲,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国防路北段西侧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3807J(1-1)。法定代表人孙家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华与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泗县二建)债权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泗县二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景春来将对被告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杭华,本案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建设工程位于安徽省泗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为债权转让,只能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没有依据,不论是被告的住所地,还是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泗县,法律没有规定债权转让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
四、被告是在空白确认函上及委托书上签的字,对于所欠工程款的数额并没有进行结算。确认函的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出具了借款200万的借条,该借条充分说明本案并不存在债权转让问题。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2日,景春来与杭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主要为景春来同意将其拥有的对泗县二建的债权转让给杭华。同日,景春来出具转付确认函一份,内容为“致泗县二建:截至2015年12月30日,贵司应支付本人工程款壹仟捌佰万元,因本人欠杭华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现本人将对贵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依法转让给杭华,从今日起杭华为贵司债权人。本人特恳请贵司将应支付本人的工程款直接汇付至杭华银行账户,贵司支付给杭华的款项视为支付本人的款项。”泗县二建法定代表人孙家林于2016年4月15日在该确认函签名并注“同意”。同日,景春来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致泗县二建:本人自2009年5月27日与贵公司在安徽省泗县安置小区公租房工程中产生工程款,截至2015年12月30日,贵公司欠本人工程款壹仟捌佰万元。因本人欠受委托人杭华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现本人资金紧张,为偿还欠受委托人杭华的债务,本人特授权受委托人杭华向贵公司收取贵司拖欠本人的工程款。贵司支付给受委托人杭华的款项,视为贵公司支付给本人的款项。”泗县二建法定代表人孙家林于2016年4月15日在该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注“同意,截止2016.4.15”。2016年4月15日,杭华向孙家林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孙家林人民币贰佰万整,注:以打款时间计算利息,按2%月息,此款打入杭华卡号,担保人景春来。”因合同履行问题,杭华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因债权转让而发生纠纷,转让的债权为建设工程工程款,现被告泗县二建对债权转让以及原债权均提出抗辨,本案需对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原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理,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杭华只是取代原债权人景春来向债务人泗县二建主张债权,故本案审理的主要纠纷为原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故本案应以原合同类型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为主要案由并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泗县,本案应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玲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