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6362号原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萍、于梦婷,系辽宁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涛委托代理人李莹,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本院受理王志涛诉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同日,本院受理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涛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应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秀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