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赫明力,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宋乐,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明,男,满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赫明力与被上诉人关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赫明力与被上诉人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赫明力和关明合伙关系明确,且约定其利亏共同承担。现本案焦点是合伙承包的工程是否盈利,而原审法院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在盈亏不明的情况下判决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0万元投入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审法院有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赫明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吉东
审 判 员 陈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婉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