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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049号

天津市麻纺织厂与天津波柔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麻纺织厂,天津波柔婷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麻纺织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二号桥地毯路。法定代表人张银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波柔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金地企业总部D-1-302。法定代表人皮列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麻纺织厂与被执行人天津波柔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文波

审 判 员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