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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006号

张铁栓与徐爱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铁栓,徐爱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006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栓。被执行人徐爱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栓与被执行人徐爱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21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