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7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案发前系湖北东辉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李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峰在担任长江日报广告部主任、武汉晚报广告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业务往来单位在获得广告代理资格、广告价格优惠、版面赠送、广告抵房(抵物)、返版等广告业务中给予关照,并收受多家业务单位负责人为获取经济利益送上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购物卡、1000欧元、2000美元。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李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现金102万元人民币、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购物卡、1000欧元、2000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峰有自首情节。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峰受贿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峰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本案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为适宜,同时认为李峰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峰在担任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长江日报社)(以下简称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副总经理、长江日报广告部主任、武汉晚报广告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业务往来单位在获得广告代理资格、广告价格优惠、版面赠送、以房屋(物)冲抵广告款(以下简称广告抵房或广告抵物)、返版等广告业务中提供帮助,并收受多家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的财物共计现金94.5万元人民���、1000欧元、2000美元以及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此外,李峰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其聘任的下属长江日报广告部房产家居工作部总监熊某的贿赂款人民币7.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购物卡,为熊某在长江日报广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武汉太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阁策划公司)系姜某甲、柯蓬荣于2002年1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姜某甲曾任太阁策划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后该公司被注销。武汉太阁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阁风尚公司)系姜某甲、谭江辉(曾用名谭细辉)、江某(均系股东)于2009年1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变更,姜某甲、姜某乙为太阁风尚公司股东,姜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太阁策划公司、太阁风尚公司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箱广告、代理国内广告等业务,均系长报集团所属的长江日报广告部、武汉晚报广告部等部门房地产广告类的特约代理公司。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太阁策划公司、太阁风尚公司在授权特约代理、低于合同价给予优惠、买赠版面、广告抵房、返版等广告业务中提供帮助,并收受太阁策划公司、太阁风尚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50.5万元人民币、1000欧元、2000美元。1、2007年底,太阁策划公司欠长江日报广告部的广告款人民币100余万元,时任太阁策划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姜某甲请托李峰,欲以姜某甲个人在兴城大厦的房屋冲抵部分广告款。后经李峰同意,姜某甲将个人的房屋冲抵广告款人民币88.7万元。2008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李峰在广告抵房上提供的帮助,姜某甲在武汉市台北路一家餐馆内送给李峰人民币2万元,李峰予以收受。2、2009年1月份的一天,太阁风尚公司刚成立,为了在广告业务中取得李峰的关照,公司股东姜某甲、江某、谭江辉到李峰办公室给李峰拜年时,由江某经手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3、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李峰在广告业务方面提供的帮助,太阁风尚公司股东姜某甲、江某到李峰办公室给李峰拜年时,由江某经手送给李峰人民币2万元,李峰予以收受。4、2010年5月份的一天,李峰因其主导的“上海世博会长江日报周”活动于同月30日至同年6月5日在上海世博园举行,便借此机会向太阁风尚公司股东姜某甲打电话,提出举办“上海世博会长江日报周”活动需要分摊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为了在广告业务上得到李峰的关照,姜某甲到李峰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李峰予以收受。5、2010年6月份的一天,太阁风尚公司为了承接复地房产公司的广告代理业务,姜某甲邀请李峰在长江日报旁咖啡馆与复地房产公司经理黄齐鹏见面后,姜某甲当着黄齐鹏的面请托李峰对复地房产公司的版面给予打折优惠,李峰当场表示同意。事后,为感谢李峰提供的帮助,姜某甲在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6、2011年1月份的一天,太阁风尚公司为了感谢李峰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李峰的关照,姜某甲到李峰办公室拜年时,送给李峰5000元人民币、1000欧元、2000美元,李峰均予以收受。后李峰将1000欧元、2000美元找“黄牛”兑换成约2.3万元人民币。7、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李峰向姜某甲提出“借”人民币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为了在广告业务上继续得到李峰的关照,姜某甲便从太阁风尚公司财务中拿款人民币20万元,在亚洲大酒店大厅内送给了李峰,���峰予以收受,但李峰未与姜某甲办理借款手续,事后也未还款。8、2012年1月份的一天,太阁风尚公司为了感谢李峰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李峰的关照,姜某甲到李峰办公室拜年时,送给李峰人民币3万元,李峰予以收受。9、2012年9月14日,李峰父亲去世,姜某甲借此机会感谢李峰对太阁风尚公司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在李峰父母家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10、2013年3月,李峰调任至武汉晚报广告部主任,便召集包括太阁风尚公司在内的多家晚报房产广告公司拟定广告业务任务。同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姜某甲向李峰请托调低太阁风尚公司在武汉晚报的广告任务量,在李峰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李峰予以收受。(二)武汉广厦同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系刘某甲从武汉晚���辞职后,与陈静、费学遒、张某、张鹤松、周俊等人于2009年1月7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系长江日报广告部、武汉晚报广告部等部门房地产广告类的特约代理公司。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厦公司的请托,为广厦公司在授权特约代理、广告价格优惠、买赠版面、返版、将长江日报广告部的直客广告量转单给广厦公司而让该公司多返版等广告业务中提供帮助,并收受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1、2009年1月广厦公司登记成立后的一天,刘某甲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新都李峰父母家中,向李峰请托想做长江日报房产家居类广告特约代理公司,希望得到李峰的关照,并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邀请李峰和熊某等人到广厦公司参加公司年会时,为了得到李峰对其公司的关照,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为了感谢李峰对广厦公司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委托该公司行政总监(股东)张某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4、2010年5月,在“上海世博会长江日报周”活动之前的一天,李峰和刘某甲等人在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仁和世家楼下一麻将馆打牌时,李峰自嘲打牌老是输钱,没钱到上海出差。为了得到李峰对其公司的关照,刘某甲随后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李峰予以收受。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为了感谢李峰对广厦公司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借拜年之名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李峰予以收受。6、2011年10���份,广厦公司代理的湖北长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告业务中,长江日报广告部除在广告版面价格上给予了优惠外,还调整了令湖北长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满意的版面。为感谢李峰在上述广告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刘某甲于同月的一天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李峰予以收受。7、2011年12月,广厦公司代理了武汉六指集团旗下的阳逻港、香奈天鹅湖等项目的广告代理业务。同月的一天,刘某甲为了武汉六指集团在其公司加大广告投放份额,邀请李峰和武汉六指集团的销售总监高新祥等人到武汉市黄浦路的“水之梦”休闲中心打牌,同时请托李峰提供版面价格优惠,并送给李峰人民币2万元,李峰予以收受。8、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为了感谢李峰对广厦公司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借拜年之名到李峰仁和世家的住处送给其人民币3万��,李峰予以收受。9、2013年4月,李峰调任武汉晚报广告部主任后,将广厦公司当年在武汉晚报的任务量定为5000万元。刘某甲为了调低广告任务量,并请托李峰对其公司的广告业务给予关照,在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李峰予以收受。(三)武汉臻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智公司)系韩某、王艳、柯思于2007年11月21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柯思,韩某系该公司董事、经理。2009年6月3日,韩某以其妻戴哲的名义,与王艳、张洁等人登记成立了武汉零距离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距离公司)。此前,韩某还受让了武汉木林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公司)。上述三公司均主要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等业务,实际经营者均系韩某。此外,韩某还借用太阁策划公司的名义与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开展广告业务。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韩某的请托,为韩某及其经营的公司在取得独家代理资格、将独家代理变更为特约代理、给予价格优惠、买赠版面、返版等广告业务中提供帮助,并收受韩某所送的人民币7万元。1、2007年5、6月份的一天,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太阁策划公司的返版问题,时任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峰未提出反对意见,借用太阁策划公司的名义与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开展广告业务的韩某顺利拿到了长报集团的相关返版。几天后,为感谢李峰提供的上述帮助,韩某在武汉晚报社附近的咖啡馆内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2、2010年底,李峰接受臻智公司韩某的请托,在臻智公司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取得了长江日报家居建材类的独家代理资格。2011年1、2月份的���天,韩某为感谢李峰提供的上述帮助,以拜年的名义在长江日报社的马路边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3、2012年度,经李峰的帮助,臻智公司继续取得长江日报家居建材类的独家代理资格。同年1、2月份的一天,韩某为感谢李峰提供的上述帮助,以拜年的名义在武汉永清街椰岛理发店附近送给李峰人民币3万元,李峰予以收受。4、2012年9月,李峰父亲去世时,韩某为得到李峰在业务上的关照,并为和李峰继续搞好关系,借机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韩某为了感谢李峰同意臻智公司在长江日报家居建材类的独家代理变更为特约代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拜年的名义到李峰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四)武汉首席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席公司)系刘继成、傅军、邓斌等人于1999年12月7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业务。朱某自2006年起挂靠于首席公司从事广告业务。2009年至2012年度,长江日报广告部聘请朱某挂靠的首席公司为其策划顾问机构,并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席公司以活动策划创意和劳务付出换取长江日报广告部免费版面等。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朱某的请托,为同意首席公司与长江日报广告部合作方案、版面优惠、平息相关职工闹事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朱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朱某为感谢李峰在长江日报刊登武汉交通国有控股集团整版的拜年广告时得到的版面优惠,在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2、2009年至2012年每年1、2月间,朱某为了感谢李峰对首席公司广告业务上提供的版面优惠等帮助,连续四年以拜年的名义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各1万元,4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3、2011年6月(中国共产党建党七十周年),朱某在长江日报刊发了宣传华中通信广场老总刘祥泰的文章,引发华中通信广场部分下岗职工不满而集体到长江日报聚众喧闹的事件,李峰代表长江日报出面平息了此事。后朱某为感谢李峰的帮助,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五)武汉市世纪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系喻某以其母亲江友珍的名义,与股东吁小玉于2004年3月9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种类广告业务等,法定代表人系江友珍,实际经营者为喻某,喻某同时经营收藏品、工艺品生意。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喻某的请托,为奥美公司版面优惠、��告抵工艺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喻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1、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喻某到李峰办公室,请托李峰在长江日报搞活动时,用其销售的工艺品冲抵广告费,并对奥美公司的广告业务给予关照,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李峰人民币5000元,李峰予以收受。2、2009年1月,长江日报举行客户答谢会时,李峰将喻某销售的“鸿运金牛”工艺品作为答谢礼品,并以该礼品冲抵了奥美公司的广告费。当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峰的关照,喻某到李峰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3、2010年1月,李峰将喻某销售的“活性炭·虎”工艺品作为报社客户答谢会答谢礼品,并以该礼品冲抵了奥美公司的广告费。当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峰的关照,喻某到李峰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李峰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二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4、2011年至2013年每年1、2月间,喻某为感谢李峰对奥美公司广告业务提供版面优惠等方面的帮助,连续三年到李峰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各送给李峰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六)武汉市新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公司)系肖某、肖新军于2006年4月2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系该公司监事。武汉一品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系肖某、孙晓玉于2010年12月17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系该公司监事。上述两公司均主要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种类广告业务等。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肖某的请托,为新空公司、一品公司在长江日报上刊登广告、版面优惠、取得收藏品在长江日报的特约代理资格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肖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1、2008年3月的一天,肖某到李峰的办公室,请托李峰在长江日报上刊登新空公司代理的收藏品广告,并送给李峰人民币5000元,李峰予以收受。2、2009年至2011年每年1、2月间,肖某为感谢李峰对新空公司、一品公司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连续三年到李峰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李峰人民币各5000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3、2010年5月的一天,肖某到李峰的办公室,请托李峰帮助新空公司取得收藏品在长江日报的独家代理资格,并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后经李峰同意,长江日报广告部授权新空公司为收藏品在该报的特约代理公司。(七)武汉晨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系王某、朱正学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朱正学系挂名股东,公司实际经营者系王某,主要从��电媒、报媒广告、户外广告等业务。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的请托,为晨曦公司在长江日报上刊登广告、版面优惠、赠送软文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2.6万元。1、2009年1、2月的一天,王某到李峰的办公室,请托李峰同意晨曦公司与长江日报合作搞活动,在长江日报上刊登“企业家风采”等专版,并送给李峰人民币5000元,李峰予以收受。2、2009年5、6月份,晨曦公司将长江日报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在长江日报上推出了“绿色生态楼盘(低碳楼盘)”评选活动,参加活动的楼盘在长江日报以付费专版形式进行了宣传。同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为了感谢李峰对上述活动的帮助,并请托下半年“企业家风采”专版给以版面优惠,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李峰人民币5000元,李峰予以收受。3、2009年下半年起,晨曦公司在长江日报上陆续推出了“企业家风采”收费专版广告,该活动一直持续至2010年底。为感谢李峰的帮助,王某于2010年1、2月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于同年5月1日前、10月1日前及12月份的一天,王某到李峰办公室送给李峰人民币各2000元;上述四次合计人民币1.6万元,李峰均予以收受。(八)武汉平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和公司)、武汉平和盛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和盛世公司)均系李某与他人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系李某,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业务。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的请托,为上述两公司在长江日报上刊登广告、版面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李某为感谢李峰的帮助,并期望继续得到李峰的关照,于2009年至2013年每年1、2月间,连续五年以拜年的名义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李峰人民币各3000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九)武汉天地人和文化传播拓展中心(以下简称天地人和中心)系邓某(笔名邓青)于2010年9月16日登记成立,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李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邓某的请托,为天地人和中心在长江日报上刊登广告、版面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邓某为感谢李峰的帮助,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1、2月间,连续三年以拜年的名义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李峰人民币各3000元,合计人民币9000元,李峰均予以收受。(十)经李峰同意,熊某被长江日报广告部聘任为长江日报广告部房产家居工作部总监。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送给李峰人民币7.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购物卡。1、2009年2月��一天,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到李峰的办公室,送给李峰人民币5000元及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一张,李峰均予以收受。2、2010年1、2月及2011年2月的一天,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分别到李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仁和世家的家中和楼下,各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合计人民币2万元,李峰均予以收受。3、2012年1月及2013年1、2月的一天,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分别到李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仁和世家的楼下及李峰租住地武昌首义师苑的家中,各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及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一张,合计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李峰均予以收受。4、2010年10月的一天,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在长江日报集团门口,以“麻将钱”的名义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5、2011年7、8月的一天,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到李峰的办公室,以给李峰小孩学费的名义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6、2012年7月的一天,熊某为感谢李峰在广告经营管理上对其工作的支持,到李峰父亲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31号的硚口·金利屋的住处看望其父亲时,送给李峰人民币1万元,李峰予以收受。另查明,长报集团是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下属有长江日报社、武汉晚报社和武汉晨报社三家主要媒体。自2007年9月起,上述三家媒体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李峰于2005年9月23日被中共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委员会任命为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总经理(副处级,享受内部正处级待遇),2007年9月14日主持长江日报广告部工作,2010年4月6日被任命为长江日报广告部主任,2013年2月24日被任命为武汉晚报广告部主任,2013年9月3日任长江快递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同年11月28日被解除长江快递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职务。2015年9月,武汉市纪委在调查市审计局移送的有关问题线索时,发现李峰的问题线索,同年10月10日,市纪委发现李峰的严重违纪问题,同年12月9日,市纪委对李峰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李峰到案后,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已经掌握的严重违纪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没有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同月23日,市纪委将李峰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同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将李峰涉嫌受贿犯罪线索交由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在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李峰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28日,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决定立案侦查,次日将李峰传唤至该院阳逻办案区进行调查。李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甲、刘某甲、韩某、朱某、喻某、肖某、王某、李某、邓某、熊某、姜某乙、江某、张某、余某、夏某、陈是明、刘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武编(2003)76号文件、长报集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武宣干备(2005)10号文件、中共长报集团委员会长集党发(2007)14号、(2009)37号、(2010)7号、(2013)10号、28号、33号、34号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长报集团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江日报广告经营目标责任书、长报世博会活动周举办情况及费用支出明细、长江日报广告刊例价表、长江日报广告代理招标公告及其说明、任职情况说明、长报集团广告经营管理办法、长报集团关于规范广告抵房抵车的补充规定、广告抵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及附件、承诺函及冲抵欠款的报告、代理合同及返版申请报告、优惠发稿单及优惠报告、长报集团审计室出具的相关报告、相关合同及往来业务联系情况、广告台账、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广告抵礼品的记账凭证及相关单据、相关公司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财务账据、广告发票、办案说明、户籍信息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万元人民币、1000欧元、2000美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购物卡,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峰在武汉市纪委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市纪委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亦作了如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李峰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本案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为适宜的辩护意见,经查,长报集团是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举办的事业单位,李峰先后被组织任命为长报集团广告总公司副总经理、长江日报广告部主任、武汉晚报广告部主任等职务,并负有领导、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峰违法所得人民币104.5万元、1000欧元、2000美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春芳
审 判 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丁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