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特87号申请人童某甲,女,汉族,1948年11月14日生。申请人范某甲,女,汉族,1979年3月5日生。申请人童某甲、范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杨清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童某甲、范某甲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11日经栖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当事人共同商定,范某甲自愿放弃(宁房权证栖换字第号)该房产的遗产继承份额,由童某甲一人继承,故该房产由童某甲所得;
二、该遗产继承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当事人今后不再为该房屋遗产继承产生矛盾和争议;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当事人童某甲、范某甲二人共同签字生效,当事人、栖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拆迁办各持一份。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清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梦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