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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195号

吴育飞与孙星辰买卖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育飞,孙星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95号

原告:吴育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柏青(叔侄关系),无职业。

被告:孙星辰,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育飞与被告孙星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育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