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苑某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苑某全部履行完毕2016)冀0183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