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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364号

岳阳鑫宝隆石材有限公司与林建松、杨星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建松,岳阳鑫宝隆石材有限公司,杨星,陈平妹,朱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松。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鑫宝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田镇金泉村。

原审

被告:杨星。

原审

被告:陈平妹。

原审

被告:朱其明。

上诉人林建松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鑫宝隆石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星、陈平妹、朱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建松未按规定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送达地址于2016年5月30日向其邮寄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由林建松本人于2016年6月15日签收,但其至今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建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孟君

审判员  冯媛君

审判员  周闻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汝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