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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106号

贾敏杰与湖北金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敏杰,湖北金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学林,湖北安达鞋业有限公司,湖北嘉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106号

原告:贾敏杰。

被告:湖北金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中心写字楼22层0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贺盛教。

被告:刘学林。

被告:湖北安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小新堤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被告:湖北嘉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十景铺村(温泉岛公寓)2幢4-5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松。

原告贾敏杰诉被告湖北金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原告贾敏杰的申请,追加湖北安达鞋业有限公司、湖北嘉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永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翁月芬、朱爱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贾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贾敏杰于2015年1月29日及2015年2月11日分两次向被告湖北金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每次10万元),约定期限1年,年利息20%,利随本清,并签订合同。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作出昌公(积)立字(2016)97413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北金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贾敏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明

人民陪审员  翁月芬

人民陪审员  朱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