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980号
原告:董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玉红。
被告:赵占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故被告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2元,退还原告董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翁腾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