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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终451号

高英帅盗窃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英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45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英帅,男,25岁(1991年5月18日出生)。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英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英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高英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英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高英帅犯盗窃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高英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英帅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伟敏

代理

审判员  吴 迪

代理

审判员  杨 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