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225号
原告:王金亚,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阜南县。
被告:高廷伟,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阜南县。
被告:张彪,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阜南县。
原告王金亚与被告高廷伟、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高廷伟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