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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424号

王健诉李亚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424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