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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566号

李再庆、李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再庆,李在胜,战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66号

申请人:李再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

申请人:李在胜,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

申请人:战宝霞,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原告)李在庆与被申请人(被告)李在胜、战宝霞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536000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在胜、战宝霞名下、座落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306号-706室房产(证号2015037809、2015037809-1);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