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66号
申请人:李再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
申请人:李在胜,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
申请人:战宝霞,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原告)李在庆与被申请人(被告)李在胜、战宝霞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536000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在胜、战宝霞名下、座落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306号-706室房产(证号2015037809、2015037809-1);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