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799号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明,男,汉族,1982年2月1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