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特327号

赵国英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赵国英,卜冬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27号申请人赵国英,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男。申请人卜冬蕾,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国英与卜冬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77号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卜照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雨儿胡同××号建筑面积59.1平方米产权房(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东私字第×××号)归赵国英、卜冬蕾共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国英、卜冬蕾于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77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崔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