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维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元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维岐,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给被执行人张维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维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维岐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