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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512号

邓玉龙与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玉龙,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邓玉龙。被执行人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表人冯永飞,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邓玉龙申请执行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人邓玉龙货款377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6元及申请执行费55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修执字第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