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75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陈某,男,198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