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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751号

朱某某与陈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75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陈某,男,198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