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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374号

姚红英与张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红英,张胡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374号

原告:姚红英。

被告:张胡辉。

原告姚红英诉被告张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姚红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红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姚红英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