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374号
原告:姚红英。
被告:张胡辉。
原告姚红英诉被告张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姚红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红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姚红英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