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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许定秀与被执行人岳阳鑫鹿包装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6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许定秀:被执行人岳阳鑫鹿包装箱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定秀与被执行人岳阳鑫鹿包装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岳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偿还本息42000元的自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兑现了全部欠款。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156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建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