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884号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某某、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