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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884号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884号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某某、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