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970号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03928-2,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榆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学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学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超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