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514号

陈祥富与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祥富,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富。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曹红兵。申请执行人陈祥富与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5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申请人陈祥富55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祥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先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后由执行员邵明振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伤补助金55000.00元,执行费72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对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兵列入失信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祥富履行14036元,申请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57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邵明振执行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