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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行审493号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子平、陆转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子平,陆转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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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49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何子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陆转有,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2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28014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第(一、二)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白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缴纳社会抚养费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将该征收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斗征决字(2015)第0228014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洪���

审判员 方 绮 娜

审判员 何 颖 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悦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