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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440号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440号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泉州商会大厦1F10-11号。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勇,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凤云,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凤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凤云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凤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阿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