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853号申请人辛龙。被申请人马磊。被申请人王瑞玲。申请人辛龙与被申请人马磊、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辛龙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磊位于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369号凤凰太阳城18号楼1-401号房产一处,担保人潍坊郡邦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辛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磊位于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369号凤凰太阳城18号楼1-401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辛龙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