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传锋,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小平,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604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小平所有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小平所有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