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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20号之一

施传锋、何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传锋,何小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传锋,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小平,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604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小平所有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小平所有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