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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001号

杜庆明与三亚向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坚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杜庆明,三亚向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001号

原告:杜庆明,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代理人:黄文波,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琇瑛,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三亚向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大道东方大厦408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5105773-6。

法定代表人:林家坚。

被告:林家坚,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明诉被告三亚向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坚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201962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原告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2019620元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亚向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坚银行存款人民币2019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