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395号
原告:王钦元。
被告:李金伟。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庄村委西500米。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133号玉龙国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元与被告李金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钦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尤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钦元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元撤回对被告李金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钦元负担。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