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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917号

董继平申请执行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继平,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董继平,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宇宏土石方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3956907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继平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资4816元、双倍工资38528元、经济补偿金4816元、诉讼费5元,合计人民币48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1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4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8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1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4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韩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