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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民初965号

汤佳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民初965号原告汤佳。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杰。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负责人李达。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货款人民币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原告1000元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佳、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在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购买了一包“葛仙翁”强力去湿茶,商品条码为6930537767289,单价9.9元。该商品在外包装上标记的生产日期标签后空白,经打开外包装查验,里面的10g小袋装标记为“生产日期见外包装”。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系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出售的“葛仙翁”强力去湿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的设立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佳退还货款人民币9.9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汤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    鸣二○一六年 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