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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121号

胡卫红与河南恒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卫红,河南恒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121号原告胡卫红,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恒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国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红与被告河南恒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X路X中段X楼下一、二层门面房予以查封(限额55万元),并提供了保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河南恒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平顶山市X路X段X楼下一、二层门面房予以(轮侯)查封(限额55万元),期间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限制处分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梦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