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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349至364号之一

李小东等19人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岳林管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东,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岳林管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349至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东等19人,均为本市雁峰区岳屏镇岳林管区居民,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岳林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东等19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岳林管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十六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付款事宜正在协商中,为防止案件超过执行期限,并征求了权利人的意见,应依法终结该十六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十六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仁智

审 判 员  李榜元

代理

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