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485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晓莉,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许陈万,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莉、被告许陈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