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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485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张晓莉、许陈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张晓莉,许陈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485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晓莉,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许陈万,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莉、被告许陈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