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14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平善,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平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平善应负担诉讼费1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3月2日,本院行政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平善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5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昆
审判员 李军年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