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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410号

肖新元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新元,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10号

原告:肖新元,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芳,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肖新元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肖新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新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