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10号
原告:肖新元,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芳,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肖新元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肖新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新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