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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904号

黄永生、王秀芝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永生,王秀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04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葛介香。

被

申请人:黄永生。

被

申请人:王秀芝。

被

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惠,总经理。葛介香与黄永生、王秀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9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葛介香名下号牌为鲁G×××××号小型汽车一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葛介香于2016年8月15日以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静审查认为,葛介香申请解除对鲁G×××××小型汽车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G×××××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