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第24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林育冰,广东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宏勇、代理检察员梁雁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林育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邓某得知罗x(在逃)的朋友徐xx(已判决)想通过办理信用卡套取资金出来做生意,遂告知熊xx(已判决)并介绍徐志善给熊xx。熊xx、邓某伪造了徐志善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徐xx与蔡x(具体信息不详)的结婚证、蔡x名下的房产证等。2013年4月2日,熊xx、邓某、徐xx一起到龙华深业本田4S店订购了一辆本田小轿车,熊xx将伪造的房产证、结婚证交给龙华深业本田4S店店员胡xx,由徐xx利用上述资料申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观澜分行的购车贷款。2013年4月底,徐xx申办成功工商银行信用卡,额度为149000元,熊传慧、邓某、徐xx遂再次来到龙华深业本田4S店由徐志善刷工商银行信用卡支付车款后将车提走。数日后熊传慧、邓某、徐xx将车抵押,徐xx获得抵押款19万元,并支付了1万元给邓某作为报酬。2014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发现被人以虚构假资料进行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的方式诈骗遂报警。2015年11月10日民警在广东遂溪县遂城镇国都705房抓获被告人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小,且不是所得赃款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故可认定为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邓某在庭上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林育冰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涉案信用卡及款项被告人均未实际使用及支配,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辩护人林育冰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美 丽
人民陪审员 何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宇鹏
书记员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