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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205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与张中海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张中海,赵爱慧,张国君,张美霞,祝海斌,李玲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东庆凯,行长。被执行人张中海。被执行人赵爱慧。被执行人张国君。被执行人张美霞。被执行人祝海斌。被执行人李玲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中海、赵爱慧、张国君、张美霞、祝海斌、李玲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鲁07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立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