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207号
原告:蒋德忠。
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1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忠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忠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蒋德忠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