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848号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任华文,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海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沈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真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