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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848号

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848号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任华文,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海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沈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真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