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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379号

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379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