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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7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高成武、刘迎宾、王存银、徐恩英、亚淑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高成武,徐恩英,刘迎宾,亚淑颖,王存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街111号。被执行人高成武,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恩英,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迎宾,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亚淑颖,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存银,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成武、刘迎宾、王存银、徐恩英、亚淑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成武、刘迎宾、王存银、徐恩英、亚淑颖应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借款1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高成武、刘迎宾、王存银、徐恩英、亚淑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5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作武

审 判 员  洪永刚

代理

审判员  王义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秋华 微信公众号“”